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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雷律师——诈骗罪无罪辩护

时间:2017-11-06点击:

案情介绍】    

    被告人黄×、陈×涉嫌诈骗罪一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2011年,被告人黄×、陈×及另一同案人(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福州市马尾区快洲村民刘氏兄弟所有的地块上违章建房(三层42间)。三人与刘氏兄弟签订协议,约定建成后将其中9间房给刘氏兄弟抵作土地出让费。房屋建成后,双方对各自的房间进行使用和收益。2014年,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对快洲片进行拆迁,按照规定,黄×、陈×及另一同案人非快洲村民,不能获得拆迁补偿款,遂将房屋挂名在快洲村民刘×名下,由刘×出面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以骗取货币补偿总金额为700328.2元。直至案发,上述款项尚未发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规定,以他人名义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为700328.2元,数额特别巨大,遂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巨大分歧公诉机关援引《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和《快洲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两份文件(下称“涉案补偿方案”),认为被告人黄×、陈×明知自己非本村村民,依规定不能获得拆迁补偿,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借用本村村民刘×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行为构成诈骗罪。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为被告人陈×的辩护人,经仔细阅卷,会见和听取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对案情及相关法律进行的细致入微的深度研究,认为两被告的行为虽然存在虚构名义、获取利益的情节,但并未侵犯诈骗罪的法益。因此,本人坚决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并发表了以下几个主要观点:

首先,依照涉案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拆迁补偿。两文件规定,属于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要求无产权房屋的建造者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 ,但对于2010年后建设的无产权房,没有此要求。涉案被拆迁房屋建成时间在2011年10月,也就是说即便被告人的户籍不在快洲村,也不影响其获得拆迁补偿,因此,被告人将自己的应得利益,以他人的身份获取,虽然存在虚构名义的情节,但并未侵犯诈骗罪的法益。

其次,涉案补偿方案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法律依据。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法律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司法解释以外,其他规范均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在裁判说理中需要援引的其他规范,必须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才能够适用。然而公诉机关所援引《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及《快洲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连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都算不上,更不是法律,不能认定违反地方规范性文件或者违背政策,就构成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

再次,涉案拆迁补偿政策中对于只有本村村民才能获得征收补偿的规定,违背了上位法及国家政策精神。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属于其所有权人,从补偿费用看,也基本是对被拆迁房屋的的建筑成本的补偿,而不是对土地或者村民成员权的补偿,并不应是否为当地村民而有所不同。并且,从涉案补偿政策也可以看出,政府为了加快推进拆迁工作的需要,对于无产权房也同样给予补助。因此,涉案房屋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各被告人作为该房屋的物权人,依法有权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2011年3年17日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征收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公平补偿 。本案被告人与同是房屋建造者的村民一样,都是物权人,都是无产权房,在房屋被拆迁时,应当受到平等对待、公平补偿。但是,涉案征收补偿方案却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也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本村村民与其他人区别开来,规定只有本村村民才能获得补偿,这种唯身份论的规定,与上位法根本抵触,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不仅如此,涉案征收补偿方案还与国家政策精神相违背。我国政策鼓励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流转,当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虽然本案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情形,但两者在本质上有近似之处,本案被告人经土地所有人许可,在土地上建造房屋,虽非用于农田建设,但日常时用于出租收益,亦类似于一种承包经营,倘若依照涉案拆迁补偿政策,只有本村村民才能获得补偿,显然与前述司法解释及国家政策相违背。

     对公民私权来说,法无禁止即允许,对国家公权来说,法无规定即禁止因此,该案被告人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形下,在农村投资建房获得补偿就是合法自由的行为,而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就不能肆意限制公民的合法权益,更不能对公民苛以最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历时数月,经过本律师多番与法院及检察院的交流探讨,最终,公诉机关决定对该案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经马尾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该案成为因征收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涉嫌诈骗罪的成功无罪辩护中的一例典型,既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办案总结

城乡房屋的拆迁改造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过程,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因拆迁补偿方案本身存在问题,而迫使被拆迁人不得不铤而走险,通过不恰当的方式去争取利益的情况。笔者认为,倘若由于拆迁补偿方案本身违法或者违宪,而限制了被拆迁人的应得利益时,虽然被拆迁人为了获取利益所实施的行为可能具有一定的隐瞒性、欺骗性,但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不应当作为诈骗罪处理。

但有别于此,一些被拆迁人采取将谎报房屋建筑年限、分户挂名、虚增房屋面积及价值等方式,意图获取本不应得的利益,这种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了拆迁补偿利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在当前因拆迁问题涉罪的高发期,司法机关的当务之急,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标准,统一尺度,发布有关指导意见,审慎处理、宽严相济。对于百姓而言,正确的面对方式不是钻法律的空子,投机取巧、违法犯罪,而应当寻求合法的维权途径,无论是被拆迁人还是政府,都不能一味的追求自身利益而侵犯法律、破坏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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